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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仪中学学术带头人评选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全国、全省、苏州市和昆山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实施《昆山市教育“十五”发展规划》,强化教育科研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先导地位,促使广大教育工作者由经验型向科研型转变,不断提高我校教育科研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评选对象
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本校教育科研方面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教育工作者。
第二条 评选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优良的思想道德素质、先进的现代教育观念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2、四十五周岁以下教师学历达到本科,四十五周岁以上的教师可放宽为专科学历。
3、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且教学效果良好。
4、承担校级以上课题研究任务或参与市级以上课题研究。
5、从教以来,在教育科研上有二项以上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论文、专著、经验总结等)在苏州市级以上教育刊物上发表或苏州市级以上评比中获奖。
第三条 评审步骤
1、申请。凡符合条件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逐项填写《正仪中学教育科研学术带头人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考核。学校领导小组对提出申请人进行评定、考核,经校长室批准,颁发“正仪中学教育科研学术带头人”荣誉证书。
3、正仪中学学术带头人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待遇与培养
1、凡评为“正仪中学学术带头人”者,可优先推荐为昆山市级以上学术带头人或教科研先进个人。在评优或职称评聘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2、享受学术带头人津贴,待遇同“正仪中学学科带头人”。如学术带头人兼有昆山市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或教坛新秀等荣誉称号,则享受其中最高档次的津贴待遇,不重复享受。
3、学校要积极为学术带头人开展科研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优先安排参加外出学习、考察和学术交流,及时宣传、推广、转化其学术成果。
第五条 任期管理
1、“正仪中学学术带头人”任期三年,届满自行终止。凡成绩出色者可连任。
2、“正仪中学学术带头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①保持积极进取的科研精神,不断提高科研水平。
②圆满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科研任务。
③承担学校课题研究,培养教科研骨干教师。
④参加教育科研学术活动,每学期撰写具有较高质量的研究论文一篇以上。
⑤每学期末,写出履行职责总结,交学校教科处存档备案。
3、“正仪中学学术带头人”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资格,收回证书:
①有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
②不接受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
③一年内无科研成果,未完成每学期一篇研究论文。
④不安心教育工作,教育质量处于中下水平。
4、退休或调离本单位,其资格自然终止,并取消津贴。
5、评选工作由学校教科处组织实施,学校教育科研领导小组负责考核。
6、正仪中学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可兼任。
 
本条例从2003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