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首页 > 详细信息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10年7月5日]
《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期限和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违法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二)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三)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
    (五)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第五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
    (三)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第六条 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全部注册学生名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九条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交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关心、爱护、教育注册学生,使其遵纪守法。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对各类教学、建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各类教学、建筑设施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将其送交保险人。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八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解除本保险。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自行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八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每人赔偿限额。
    第十九条 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书、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的索赔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但人身伤亡不受此限。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有关名词
    普通教育机构:指依法设立,受各级教育主管机构管辖的教育教学机构。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高、技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等。
    校外教育机构:指依法设立,受各级教育主管机构管辖,用于非固定学员不定期集中学习、活动的机构。如少年宫、少年科技站等。